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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

宜红〔2018〕5号

关于印发《宜兴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红十字会:

    为了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规范红十字人道救助,现将《宜兴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红十字会
2018年4月25日

宜兴市红十字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印发

宜兴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无锡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红十字会的救助行动应与传播人道主义、红十字精神相结合。
第三条 红十字会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管理处分所接收的捐赠款物。
第四条 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政府为主体、红十字会为补充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四)坚持救助能力与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救助的原则。
第五条 人道救助采取应急救助、专项救助、定向救助和对外援助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道救助原则上同一对象只适用一种救助方式,年内实行一次性救助(定向捐助的除外),不得重复申请。
第七条 人道救助的资金来源:
   (一)红十字备灾救助金;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助款物;
   (四)符合红十字宗旨的社会定向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和捐赠。

第二章  应急救助

第八条 应急救助是指红十字会对因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实施的紧急性人道援助。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居住两年以上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应急救助: 
(一)因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雪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车祸、火灾、事故等)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三)因患重特大疾病(初发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手术、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承担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四)对本市红十字事业有突出贡献者,如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无偿献血金奖或银奖获得者、遗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家庭、固定捐款人、优秀红十字志愿者等。
(五)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特殊困难对象。
第九条  救助标准。依据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和家庭困难状况,合理确定应急救助标准。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困难的给予3000元救助,特别困难的给予5000元救助;白血病移植或器官移植期间,给予30000元救助,移植的救助款直接打入医院账户;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特殊困难对象给予2000元救助。

第三章  专项救助

第十条 专项救助是指红十字会根据社会需求,为特定对象设立的一种比较固定的救助方式。一般设立有助医、助学、助困、助老、助残等项目。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红十字会应根据市级专项救助项目,负责本地区专项救助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救助款物的发放按项目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定向救助

第十三条 定向救助是指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向指定的对象进行援助的一种救助方式。
第十四条 捐赠者的定向救助行为应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定向救助项目资金数额较大的,可设立专项资金或给于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应将捐赠者的意愿和市相关政策规定相结合,迅速有效开展救助活动。双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内容执行。
第十六条 定向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款物,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可用于其他救助活动或转入红十字备灾救助金。
第十七条 定向救助款物的发放按捐赠协议书要求实施。

第五章  对外援助

第十八条 市红十字会按照上级红十字会和当地政府要求,根据自身筹资情况,可对辖区外受灾和贫困地区进行援助。
第十九条 对外援助方案由市红十字会研究决定。对外援助金额较大的,需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人道救助申办程序

第二十条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居住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镇(街道)红十字会或单位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应的人道救助申请表。提供以下材料:户籍证明(居住证)及救助人银行卡复印件;家庭困难证明材料(低保证或残疾证或村、社区或镇、街道证明,证明包括家庭情况、收入情况等);因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患重特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对象,需提供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相关医疗情况材料、医疗票据复印件和社保部门报销结算单复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核救助。
(一)村委会(社区居委)、镇(街道)红十字会初审,对有疑问的应入户调查,确认是否符合救助条件;
(二)市红十字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领导审批给予救助;
(三)特别困难需两级救助的,上报无锡市红十字会。
第二十二条 款物的发放:
(一)应急救助款直接发放给求助者;
(二)专项救助款物的发放按项目规定执行;
(三)定向救助款物的发放按捐赠意愿书或协议书要求实施;
(四)上级红十字会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救助物资由市红十字会业务科根据上级红十字会要求和社会需求制订物资分配计划,经市红十字会审核后逐级发放。
(五)对突发事件或特殊困难的,市红十字会应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但事后必须补齐相关手续。

第七章 人道救助款物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负责本地区人道救助款物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人道救助款物。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接受、分配、使用救助款物时应有详细记录,内容包括银行汇票、报价单、付款发票、分配通知、接受收据、救助群众签收册等,各类书面材料和影像资料要妥善保存,以供自查和分级检查。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人道救助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红十字会要公开人道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监督。
第二十八条 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人道救助款物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救助,同时追回冒领救助款物,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道救助工作的人员要依法办事,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宜兴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经2019年12月9日办公会议决定,对于移植的、在医院未获得救助的,给予壹万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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