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宜兴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3610行动”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是群众团体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力量,红十字会的救助行动应与传播人道主义、红十字精神相结合。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同级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管理处分所接收的捐赠款物。 第四条 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政府为主体、红十字会为补充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四)坚持救助能力与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救助的原则 第五条 人道救助采取应急救助、专项救助、定向救助和对外援助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道救助原则上同一对象只适用一种救助方式,年内实行一次性救助(定向捐助的除外),不得重复申请。 第七条 人道救助的资金来源: (一)红十字备灾救助金;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助款物; (四)符合红十字宗旨的社会定向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和捐赠。
第二章 应急救助 第九条 应急救助是指红十字会对因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实施的紧急性人道援助。 第十条 救助对象及条件。 救助对象主要为:1、原则上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居住两年以上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支出型困难家庭(家庭或个人因突发状况连续3个月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对本市红十字事业有突出贡献者(如: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无偿献血金奖或银奖获得者、遗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家庭、红十字奉献奖以上捐赠人及单位人员、三星级以上红十字志愿者等)。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应急救助: (一)因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雪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车祸、火灾、事故等)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三)因患重特大疾病(初发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恶性肿瘤、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承担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四)基本生活3个月内出现家庭或个人支出收入比不平衡的,导致家庭生活或个人暂时性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特殊困难对象。 第十一条 救助标准。依据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和家庭困难状况,合理确定应急救助标准。 1. 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受损对象视经济损失情况确定救助标准。经济损失3—5万元(含5万元),救助1000—2000元;经济损失5—10万元(含10万元),救助2000—3000元;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救助5000元。 2. 患重特大疾病救助。个人承担费用1—2万元(含2万元),救助500—1000元;个人承担费用2—5万元(含5万元),救助1000—2000元;个人承担费用5—10万元(含10万元),救助2000—3000元;个人承担费用10万元以上的,最高救助不超过5000元。 3. 支出型困难家庭或个人给予当年一次性救助1000—2000元。 4. 实现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庭当年一次性救助3000元。 5. 对特别困难、情况特殊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由市红十字会集体研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第三章 专项救助 第十二条 专项救助是指红十字会根据社会需求,为特定对象设立的一种比较固定的救助方式。一般设立有助医、助学、助困、助老、助残等项目。 第十三条 市级专项救助项目,负责本地区专项救助项目的实施,并报送市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四条 专项救助立项前应有可行性调查,执行中严格按要求实施,结束时应有项目执行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专项救助项目可以冠名,由捐赠者与红十字会签订项目协议书或意向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专项救助项目需中止的,应事先向社会公告,已接受的案例应执行完毕。 第十七条 专项救助款物的发放按项目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定向救助 第十八条 定向救助是指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向指定的对象进行援助的一种救助方式。 第十九条 捐赠者的定向救助行为应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定向救助项目资金数额较大的,可设立专项资金或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应将捐赠者的意愿和市相关政策规定相结合,迅速有效开展救助活动。双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内容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定向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款物,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可用于其他救助活动或转入红十字备灾救助金。 第二十二条 定向救助款物的发放按捐赠意愿协议书要求实施。
第五章 对外援助 第二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按照上级红十字会和当地政府要求,根据自身筹资情况,可对辖区外受灾和贫困地区进行援助。 第二十四条 对外援助方案由市红十字会研究决定。对外援助金额较大的,需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统一组织的对外援助,市红十字会积极配合,按规定实施。
第六章 人道救助申办程序 第二十六条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应的人道救助申请表。提供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及救助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家庭困难证明材料(低保证或残疾证或村委会、居委会证明。证明包括家庭情况、收入情况以及民政残联等救助情况等);因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患重特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对象,需提供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相关医疗情况材料、医疗票据复印件和社保部门报销结算单复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七条 审核救助。 申请材料交镇(街道)红十字会初审后报市红十字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红十字会予以救助。特别困难需两级救助的,上报无锡市红十字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款物的发放: (一)应急救助款直接发放给求助者; (二)专项救助款物的发放按项目规定执行; (三)定向救助款物的发放按捐赠意愿书或协议书要求实施; (四)所有救助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拨至救助对象银行账户中。 (五)上级红十字会下拨和社会捐赠的非定向救助物资由市红十字会职能部室根据上级红十字会要求和社会需求制订物资分配计划,经市红十字会集体审核通过后逐级发放。 第七章 人道救助款物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和各镇(街道)红十字会负责本辖区人道救助款物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人道救助款物。 第三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接受、分配、使用救助款物时应有详细记录,内容包括银行汇票、报价单、付款发票、分配通知、接受收据、救助群众签收册等,各类书面材料和影像资料要妥善保存,以供自查和分级检查。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人道救助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市和各镇(街道)红十字会要公开人道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监督。 第三十四条 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人道救助款物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救助,同时追回冒领救助款物,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负责人道救助工作的人员要依法办事,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宜兴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原《宜兴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宜红〔2018〕5号)同时废止。
宜兴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须知 1. 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对象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复印件。代申请者请在备注中注明与救助对象关系,并提供与救助人关系证明(如同一户号的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救助人银行卡(必须是借记卡)复印件,明确开户银行及支行。 (3)家庭困难证明材料:低保证、残疾证或村委会(居委会)证明。证明包括家庭情况、收入情况以及民政残联等救助情况等。 (4)因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患重特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对象,需提供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相关医疗情况材料、医疗票据复印件和社保部门报销结算单复印件等材料。 (5)支出型困难家庭或个人另需提供所有家庭成员或个人3个月的银行流水。 2. 本申请表的递交并不代表一定能获得救助,申请资料一经递交不予退回。 3. 受助人同意在网上公示被救助信息。 已阅:56580次 发布时间:2021-06-16
|
![]() |
|